长期以来,新潮能源(600777)一直存在股东互斗的问题,4月16日,新潮能源发布公告称,有股东提请增加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。然而,提请提案的股东之一,却通过消费日报社官方账号“消费新法制”发布回复意见,称新潮能源肆意篡改提案主体!
新潮能源内部,又隐隐燃起硝烟。
股东发起临时提案
新潮能源篡改提案主体?
此前,新潮能源曾发公告称,公司2019年股东大会将于4月30日召开。4月16日,新潮能源发布《关于股东提请增加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公告》(以下简称《临时提案公告》),称深圳金志昌盛投资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金志昌盛”)、绵阳泰合股权投资中心、上海关山投资管理中心、杭州鸿裕股权投资合伙企业4家单位,提请增加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。
4位提案人合计持有公司3%以上的股份,议案内容为:选举刘魁为、谢力、张飞、傅斌、李文新为公司非独立董事,选举周大勇、周德、李昱为公司独立董事,选举吴海峰、陈启航为公司非职工代表监事。
然而,4月17日,提案人之一的金志昌盛却通过“消费新法制”发出了一份针对《临时提案公告》的回复意见,称该公告存在诸多不实之处,且违反法律法规。
回复意见指出,金志昌盛在提案中明确说明,是受到了宁波国金阳光股权投资中心的委托。
2016年12月2日,国金阳关将自身持有的新潮能源6.38%的股份授权给金志昌盛行使股东提案权,并签订了《授权委托书》。新潮能源明其委托关系,在《临时提案公告》中却将“受宁波国金阳光股权投资中心委托”一文删去。
这里的关键问题在于,金志昌盛等4位提案人合计持股仅3%,但如果加上国金阳关持有的6.38%的股份,提案人合计持股则为10%左右。
金志昌盛认为新潮能源肆意篡改提案内容,破坏了提案完整性,是对股东提案权的严重侵害,也极大地造成了投资者和监管机构的误解。
全面核查提案人
是谨慎还是故意拖延?
新潮能源在还在《临时提案公告》中表示,公司董事会将根据《公司法》、《公司章程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,通过向提案人及其股东、合伙人、代表人、权利人进行书面询证等方式,核查函件真实性、合法性。
金志昌盛再回复意见中指称,依据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》第十三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问答》5.4条的规定,上市公司董事会只能对提案是否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、是否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、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进行表面审查,而不得对提案人与第三人的法律关系进行实质审查。
此外,金志昌盛还指出,4月10日发布的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,已经对表决权股权登记核验股东身份需要提交的材料进行了规定,金志昌盛及其他提案人所提交的材料完全符合上述要求,为何比股东表决权更为基础的提案权却要受到各类审查、拖延甚至阻拦?金志昌盛直言:这显然是为了少数人的利益而不敢将提案提交至股东大会。
最后,金志昌盛要求新潮能源及时发布更正公告,及时、完整、准确进行信息披露;并停止一切对提案的实质性审查,及时进行2019年年年度股东大会补充公告,将提案交由股东大会进行表决。
同时表示,如果新潮能源继续阻碍或拖延股东合法行使提案权,金志昌盛有权利追究新潮能源的法律责任。